一、夫妻间什么财产不会被分割
1、关于个人婚前财产。婚姻生活的解体之际,个人婚前财产应视为个人所有,不可对此进行平均分配。
2、关于一方所获的赔偿款项或补偿费用。例如军人的退役津贴、员工因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、工伤待遇以及个体预先购
买的各类保险等,都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之物,因此在婚姻破裂之时,不得予以平分。3、关于个人日常生活用品。这些物品理应构成个人财产,无需在离婚时分隔给对方。
4、关于遗嘱或者赠与契约中所明确约定仅归属于一方之财产。按照法律规定,此类财产在离婚时依旧应保持其原有状态,不可进行财产分割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
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,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。
二、夫妻间什么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
关于夫妻间订立的承诺文书是否具备合法效应,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:
首先,拟定承诺文书的夫妇必须均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;
其次,签名确认的承诺文书需反映签约双方真正的意愿表达,不能存在任何一方受他人恐吓、欺骗之下被迫签署的现象;
最后,承诺文书的具体条款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相冲突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
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1.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私有财物,所以在离婚程序启动之时,这些财产将不会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内进行分配。 2.当一方因为特定事件(例如军人退役、工伤等)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,以及个人购买的保险等,都应当被视为是其个人的财产,因此在离婚过程中,这些财产也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。 3.对于个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物品,例如衣物、家具等,这些都应当被视为是个人的财产,在离婚程序中,这些物品并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。 4.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,某项财产只归属其中一方所有,那么在离婚程序中,这项财产仍然会归属于该方,而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